国家发改委发布评标专家新规,2025年1月1日起!
2024-10-21
住房建设信息管理
 2024年10月21日 06:06 河北
来源:国家发改委,整理:度川管理研究部,转载请注明!

10月17日,国家发改委公布《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24年第26号令,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原《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2003年第29号)同时废止





评标专家终身责任制!不因退休或解聘等免于追责

第三十条第一款 评标专家对评标行为终身负责,不因退休或者与评标专家库组建单位解除聘任关系等免予追责

第三款 评标专家所在工作单位根据专家职务晋升、职称评审等工作需要可以查询评标专家参加评标情况并作为参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这种情形,招标人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十六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在一个评标专家库中无法随机抽取到足够数量专家的,应当从其他依法组建的相关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十七条 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评标工作的,招标人可以依法直接确定评标专家,并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报告。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当从国务院有关部门组建的评标专家库或者省级综合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入库专家应具备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第六条 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业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三)具备参加评标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四)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

(五)熟练掌握电子化评标技能

(六)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和年龄条件;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处罚措施:责令改正、罚款、暂停评标、取消评标资格、移送纪检和司法!

第二十九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收受的财物,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涉嫌违纪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入库的

(二)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三)擅离职守或者扰乱评标现场秩序的;

(四)不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或者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五)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私下接触或者相互串通的

(六)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单位、个人提出的倾向、排斥特定投标人要求的;

(七)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八)对其他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独立评标施加不当影响的

(九)违法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十)索取或者收受评标劳务报酬以外财物的

(十一)不协助、不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调查工作的

(十二)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责的行为。

编者注:上文蓝字加粗部分为与2003年第29号令原条款对比,现条款新增内容





评标专家库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第十一条 组建评标专家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且专家总人数不得少于2000人

(二)有满足评标需要的专业分类;

(三)有满足异地抽取、随机抽取评标专家需要的必要条件;

(四)符合网络安全和数据安全管理有关规定;

(五)有负责系统运行和维护管理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编者注:

原2003年第29号令第八条第一款评标专家库应当具有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评标专家,专家总数不得少于500人;

第五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标专家库共享技术标准推动专家资源跨区域、跨行业、跨评标专家库共享,应用数智技术提高评标专家管理水平,推广远程异地评标等评标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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